1、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
依据国内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: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、解聘物业管理企业。在业主、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,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,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按期限;但,期限未满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,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。
2、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
1.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。
2.建议召开始营业主大会会议,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情提出建议。
3.提出拟定和修改业主公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。
4.参加业主大会会议,行使投票权。
5.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,并享有被选举权。
6.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。
7.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。
8.对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施和有关场地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。
9.监督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施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用。
10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3、更换物业企业的步骤
1.召开始营业主大会,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投票表决,三分之二以上赞同,即可更换物业公司。
2.由业委会负责物业管理招标事宜,拟定管理需要和成本标准,做标书。
3.联系物业公司或房子主管部门进行公开物业招标。
4.由业主联合组建评标小组,可以外请物业专家做参考建议,请房子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以示公允。
5.评标,并选出中标的物业公司。
6.由业委会向业主大会做招投标报告,并出示评标过程及最后结果,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结果进行投票表决。
7.表决通过,由业委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协议,安排新老物业交接手续,新物业进场。
8.表决否定,重新由步骤2进行;或从步骤5进行,对落选的物业公司第三评标。